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河西学院本科生课外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办法》(院办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化学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选聘并纳入学院导师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学院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建立完善导师库,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制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制工作组具体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教学秘书和辅导员。
第六条 学生构成一般为二年级到四年级学生。一年级新生在完成新生导师制后,二年级可以选择创新创业导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学生导师双向选择。在创新创业导师制的实施中,每一个导师负责指导1至5名学生,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导师,导师也可以直接选择学生。根据专业方向,学院会组织导师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服务方式和特色,学生也可通过学院网页和导师库里面的介绍等熟悉和了解导师的基本情况;学生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后做出选择,导师也应在此期间确定自己要指导的学生;对于未找到导师的学生和未招满学生的导师,学院统一调配。
第八条 导师和学生进行交流辅导,学生参加培训,师生共同填写“创河西学院导师工作手册”,辅导交流1次可按4实践学时进行转换,累计32实践学时为获得1学分,最多可认定2个实践学分;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可再认定河西学院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参见《河西学院本科生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评分细则》。
第三章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 导师的构成
(一)学院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规模企业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专家
(五)金融、法律、专利、管理、教育咨询与培训机构的资深专家
(五)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校友和社会活动家
第十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有较强的相关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根据新报名的导师人选情况
每年增加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或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的。
第四章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十三条 导师职责与服务内容如下:
(一)项目指导。引导大学生进入本人项目研究,以小课题的形式指导大学生进行初步的创新探索研究;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申请、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二)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专利申请、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四)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大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第五章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河西学院奖酬金发放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校内导师根据成果情况给与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
化学化工学院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河西学院本科生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评分细则
附件2: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